男子吴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比自己小16岁的女子谷某交往,为其购房和购车等支出了67.7万元。离婚后,因双方矛盾分手,吴某将谷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这些款项。一审法院认定谷某需返还吴某47.4万元,但谷某对此不服,提出上诉。
9月20日,辽宁朝阳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,撤销一审裁定,驳回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。二审法院认为吴某与谷某的关系违反了婚姻忠诚义务,赠与财产行为不当,不应要求返还。最终,吴某的索赔请求未得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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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吴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比自己小16岁的女子谷某交往,为其购房和购车等支出了67.7万元。离婚后,因双方矛盾分手,吴某将谷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这些款项。一审法院认定谷某需返还吴某47.4万元,但谷某对此不服,提出上诉。
9月20日,辽宁朝阳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,撤销一审裁定,驳回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。二审法院认为吴某与谷某的关系违反了婚姻忠诚义务,赠与财产行为不当,不应要求返还。最终,吴某的索赔请求未得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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